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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修改《藥品管理法》
發稿時間:2015-04-29 來源:

    4月24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作如下修改:

    一、删去第七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生産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二、删去第十四條第一款中的“憑《藥品經營許可證》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登記注冊”。

    三、删去第五十五條。

    四、将第八十九條改爲第八十八條,并删去其中的“第五十七條”。

    五、删去第一百條。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