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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印發福建省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
發稿時間:2021-10-08 來源: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省局機關各處室、各稽查辦公室、有關直屬單位:

  《福建省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已經局務會審議通過,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

                                   2021年9月30日


福建省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實施細則(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爲規範我省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落實藥品上市許可持有人(含原料藥登記人,以下簡稱持有人)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責任,加強藥品注冊和生産監管的工作銜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疫苗管理法》《藥品注冊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7号)《藥品生産監督管理辦法》(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令第28号)和《國家藥監局關于發布〈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的公告》(2021年第8号)等有關規定,制定本實施細則。

第二條  本實施細則适用于法律法規及相關技術指導原則明确的,由省級藥品監管部門負責實施的藥品上市後備案類注冊管理事項變更、生産監管事項變更以及經持有人與福建省藥品監督管理局(以下簡稱省藥監局)溝通交流後确認屬于備案類的變更。

第三條  藥品上市後變更不得對藥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質量可控性産生不良影響。持有人是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的責任主體,應當建立藥品上市後變更控制體系,根據有關技術要求,結合産品特點,經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後确定變更管理類别,對于備案類變更,按照本實施細則備案後實施。

第二章  注冊管理事項變更備案類程序

第四條  備案申請提出。持有人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藥品注冊網上申報的公告》(2020年第145号)的有關要求,通過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網上辦事大廳進行備案申報,網上提交備案資料。

第五條  備案資料簽收。省藥監局通過藥品業務應用系統對持有人備案資料進行簽收,對于不屬于備案類的申請,不予簽收相關資料并按規定告知理由和向有關部門申請。

第六條  備案信息公示。對于已簽收的備案申請,省藥監局經辦人應當自簽收之日起5日内對備案信息進行形式審查,經審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公示;不符合要求的或不屬于本單位職能的,不予公示并按規定說明理由。

持有人可在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官方網站查詢相關備案信息的公示内容。

第七條  備案資料審查。需備案審查的,省藥品審評與監測評價中心(以下簡稱省審評中心)應自備案完成之日起25日内對備案資料進行審核。

需現場核查、抽樣檢驗的,省藥監局同時發出現場核查、抽樣檢驗通知。省藥品審核查驗中心(以下簡稱省核查中心)開展現場核查和抽樣,省食品藥品質量檢驗研究院(以下簡稱省藥檢院)開展藥品檢驗。

省藥監局彙總省審評中心審核意見、省核查中心審查意見和/或省藥檢院檢驗報告之日起5日内,作出審查通過或者不予通過的結論,對于審查不通過的,按程序予以撤銷備案,并通知持有人。

 第三章  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管理

第八條  藥品生産場地變更包括持有人或者藥品生産企業内部變更生産場地、持有人變更生産企業(包括變更受托生産企業、增加受托生産企業、持有人自行生産變更爲委托生産、委托生産變更爲自行生産)。

持有人變更藥品生産場地,應對變更進行充分研究、評估和必要的驗證,不同生産場地生産同一藥品應執行同一處方、工藝、質量标準等。

第九條 持有人或藥品生産企業原址或異地新建、改建、擴建,涉及自行生産藥品的生産場地變更的,持有人通過“福建省網上辦事大廳”提交《藥品生産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已上市藥品生産場地變更)、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符合性檢查以及生産場地變更研究等相關資料。省審評中心和省核查中心收到相關資料後,分别開展技術審評和現場檢查。生産許可檢查、藥品生産質量管理規範(GMP)符合性檢查和注冊場地變更檢查合并實施,現場檢查兼顧GMP符合性檢查和場地變更檢查的相關要求。《藥品生産許可證》已注明的車間或生産線涉及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的,省藥監局按照上述程序組織開展藥品生産場地變更技術審評,必要時開展場地變更檢查及GMP符合性檢查。持有人由委托生産變更爲自行生産的,參照本條執行。

第十條  持有人變更藥品生産場地,受托方爲省内藥品生産企業的,委托方與被委托方應通過省政務網審批平台同時提出“《藥品生産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已上市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申請。省藥監局組織藥品生産場地變更技術審評、現場檢查。涉及藥品GMP符合性檢查的,合并實施檢查。

第十一條 持有人變更藥品生産場地,受托方爲省外藥品生産企業,持有人提出“《藥品生産許可證》許可事項變更(已上市藥品生産場地變更)”申請,省審評中心對藥學研究資料開展技術審評,出具技術審評意見;省核查中心對申報資料進行技術審查,按要求對持有人進行GMP符合性檢查,并結合受托生産企業的GMP符合性檢查情況及受托生産企業所在地省藥監局的受托生産意見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二條  對于生物制品、多組分生化藥、中藥注射劑、特殊注射劑等高風險品種,以及通過仿制藥一緻性評價品種的生産場地變更,現場檢查還應當抽取3批樣品送省藥檢院進行檢驗,無菌類産品可選擇代表性品種進行檢驗。其他類藥品可根據需要進行抽樣檢驗。

第十三條 省藥監局彙總省核查中心、省審評中心和省藥檢院的現場檢查意見、技術審評意見以及樣品檢驗報告(如需要),按程序批準變更持有人《藥品生産許可證》相關信息。

藥品生産場地變更技術審評或檢查中發現藥品生産處方、工藝、質量标準等其他注冊管理事項發生重大變更的,應注明“**藥品同時發生(藥品生産工藝、處方、質量标準等)重大變更,須報國家藥監局批準後方可生産上市”。

第十四條 在完成《藥品生産許可證》變更後,省藥監局在藥品注冊備案變更系統中對持有人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生産場地或生産企業的變更信息進行更新。

第十五條 變更藥品生産場地,同時發生藥品生産工藝、處方、質量标準等其他屬于重大變更的,持有人還應當就其他注冊管理變更事項向國家局藥審中心提出補充申請。 

根據《已上市生物制品藥學變更研究技術指導原則(試行)》,藥品生産場地變更屬于中等變更的,按照《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第十四條規定辦理;藥品生産場地變更屬于重大變更的,《藥品生産許可證》變更獲得批準後,持有人向國家局藥品審評中心提出變更藥品生産場地的補充申請。

第十六條 《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辦法(試行)》實施前,持有人或藥品生産企業已獲批委托生産,但持有人藥品注冊批準證明文件及其附件載明的生産地址信息未更新的,持有人經過充分研究、評估和驗證,确保有關資料可證明處方、工藝等保持一緻後,省藥監局在藥品業務應用系統中對有關信息進行更新。

第四章 變更備案的監督管理

第十七條  持有人承擔因藥品上市後變更管理不當所産生的相關法律責任。持有人應當對備案信息已公示但尚處于備案資料審查階段的變更進行風險評估,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對于已實施但被審查取消的備案,持有人應采取相應的風險控制措施;省藥監局将對有關問題進行風險研判,并視情形依法依規予以處理。

第十八條  持有人應當在年度報告中對本年度備案變更情況進行總結分析。省藥監局加強對藥品上市後變更的監督管理,及時将備案變更情況納入日常監管範圍,對持有人變更控制體系實施監督檢查,督促其履行變更管理責任。

持有人未按照規定對藥品生産過程中的變更進行備案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規相關規定處理。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持有人進行生産場地變更以及其他備案類變更的,應當按照相關變更事項及申報資料要求、變更技術指導原則等提交申報資料。

第二十條 醫療用毒性藥品、麻醉藥品、精神藥品、放射性藥品、生物制品等變更管理有專門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一條 已經通過審評審批的原料藥(登記狀态爲“A”)進行生産場地變更以及其他備案類變更,适用本實施細則。

第二十二條 本實施細則規定的時限以工作日計算。

以下時間不計入相關工作時限:

(一)申請人補充資料、核查後整改以及按要求核對生産工藝、質量标準和說明書等所占用的時間;

(二)因申請人原因延遲核查、檢驗、召開專家咨詢會等的時間;

第二十三條 本實施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法律法規及國家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